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