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