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或者辅助探测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