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