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地下管线施工单位不履行相应职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