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不履行相应职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