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地下管线,应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地下管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地下管线,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废弃地下管线,应当结合相关工程建设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