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三十条有效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地下管线,应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地下管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地下管线,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废弃地下管线,应当结合相关工程建设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