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进行建设活动;

(二)损坏、占用、擅自迁移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以及垃圾,种植深根性植物;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