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了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及影响区域的地下管线信息及现状资料,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工程设计方案。

当施工地段无地下管线资料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明地下管线情况。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