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方案批文、档案报送责任书等资料。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走向、埋深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