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孝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