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定期公开本辖区内以下信息:
(一)老年人口数量及基本构成,老年人社会保障基本情况,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二)国家、省和本辖区关于老年人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老年人健康支持、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基本情况;
(三)为老年人开展志愿服务的情况;
(四)财政资金投入养老服务及保障情况;
(五)日间照料中心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行业标准和服务标准等情况;
(六)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
(七)对不履行老年人优待规定的救济措施及处理结果;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支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公开本辖区养老服务信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