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的基本制度;建立和完善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探索完善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激励机制。

鼓励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老年人组织和慈善组织等组织和个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倡导有志愿服务能力和意愿的老年人通过结对帮扶、邻里互助,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健康老年人为失能及残疾老年人服务等形式提供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