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宣传教育,老年健康知识和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敬老、养老、孝老、助老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开展老年医学、老年照护等老龄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与信息发布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