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支持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增加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内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