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五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居住、出行等设施建设,构建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