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