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五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开设优先窗口或者绿色通道、提供导医咨询等方式,为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结算、转诊、综合诊疗等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一般诊疗费和院内会诊费。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