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五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窗口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上门服务等优待服务。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服务时,应当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