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国家促进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运营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