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国家促进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运营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