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需求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