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新建社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投入使用的社区、住宅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建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