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养老协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