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条有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