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制度,根据老年人意愿,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