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本省实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对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