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省实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

对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