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按国家规定确定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