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对按国家规定确定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