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四条有效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