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有效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其子女无能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