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其子女无能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