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未建立生产管理台账的或者未安装设施实施在线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