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