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