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