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