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条已修改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环境卫生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公路、铁路、民航、水路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置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