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九条已修改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进行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