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对餐厨垃圾进行生产登记,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餐厨垃圾进行集中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集中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定点回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集中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