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进行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