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专职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