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公安、财政、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