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和投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