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