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或交通不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