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