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权益人追索劳动报酬、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等费用,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追查,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