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意见;
(四)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可在一定期限内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