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

(三)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