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在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登记,进行调查,并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事实,需要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从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

(二)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三)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