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禁止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一)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
(二)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就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就业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名义从事就业中介服务;
(四)提供虚假信息;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七)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
(八)违规收费;
(九)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