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管辖和监察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出具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